【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04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3-1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58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当事人 | 清河县优正汽车配件厂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09QEG07F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王官庄镇楼官庄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刘成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044号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5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河县优正汽车配件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天睿”牌滤清器标注的“济南天睿汽车零部件”,提供不出该标识滤芯的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无“济南天睿滤清器零部件”的注册信息。,非法经营额共计28080元。 |
案件事实 | 生产伪造厂名、厂址的汽车滤清器案 |
主要证据 |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录像、照片、询问笔录、销售单据、相关商标注册证及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生产伪造厂名、厂址的汽车滤清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5年2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5]JC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鉴于当事人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序号5中较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当事人应受到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1、没收带有“济南天睿滤清器零部件”字样滤清器105个;2、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0.28倍罚款7862.4元;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097元,合计罚没款9959.4元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号1006492706100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没款。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5.3.4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