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02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2-24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31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当事人 | 清河县泰盈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34358528627N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羊绒制品市场北区A7-5号商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孙艳艳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024号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4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清河县泰盈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被抽检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09-2021《山羊绒针织品》标准,依据《2024年清河县绒毛制品产品质量网络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绒衫。本局于2024年12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清河县泰盈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被抽检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依法对清河县泰盈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帝雪姬旗舰店”及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根据订单号查询到被抽检的商品标题为:“【活动价】好看不挑人!羊绒衫女高领修身显瘦打底衫全无缝高弹力保暖针织衫”,现场未发现被抽检的商品实物。执法过程已全程录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绒衫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
案件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日共购进的该批羊绒衫52件,明知这批羊绒衫的纤维含量为35%,为了好卖提高销量,均挂上自己标有“100%羊绒”标识的吊牌进行销售,成本价200元/件。截止执法人员查处已全部售完,售价每件270元-280元,有网店的后台交易记录。该款抽检不合格的羊绒衫货值金额共计13834.88元,违法所得共计3434.88元。 。 |
主要证据 | 1、我局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清河县泰盈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被抽检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绒衫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服饰店经营的天猫店铺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绒衫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4、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 5、当事人提供的收款收据及交易记录,证明当事人的生产、销售数量及价格等相关情况。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绒衫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5年2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4〕SYN02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鉴于当事人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影响较小。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较轻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13834.88元; 2、没收违法所得3434.88元,合计罚没款17269.76元。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5.02.20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