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007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1-23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53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当事人 | 清河县羊星服装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DY1LP03T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连庄镇东赵庄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007号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4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清河县羊星服装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水洗标标识为:100%纯羊毛;吊牌标识为“成份:100%羊毛 ”等字样的羊毛衫355件,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商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2件(1件检样、1件备样),并依法对剩余的353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2024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GY202409787)检验结论为:该款样品纤维含量不符合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的要求。当事人涉嫌加工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毛衫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调查。 |
案件事实 | 2024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GY202409787)检验结论为:该款样品纤维含量不符合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的要求。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3日在清河县鄂维那特羊绒制品厂购进的该款羊毛衫,共购进了605件,每件进价20元,有进货单据,当时购进的时候知道成分不是百分百纯羊毛,购买后当事人挂上自己厂家带有100%羊毛的吊牌和100%羊毛的水洗标再进行销售。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查处,共销售205件,每件售价35元,有销售出库单。货值金额21175元,违法所得3750元。 |
主要证据 |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其自然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录像,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对其销售的羊绒衫抽样检验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该款羊毛衫的来源、销售数量及金额。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款羊毛衫的成本、价格和数量。 5、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出库单,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款羊毛衫的销售价格和数量。 6、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羊毛衫的事实。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5年01月0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5〕GG-0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立即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序号2中较轻处罚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责令停止该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1、没收羊毛衫354件(含备样1件); 2、没收违法所得3750元; 3、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计21175元;共计24925元,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100649270610010001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5年1月15日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