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检查)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时间: 2025-01-09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84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十、自然资源领域(16项) | |||||
1 |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 |
2 | 对测绘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 |
3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八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2.《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三)是否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 |
4 | 对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行政检查 | 1.《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1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提供、利用单位的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 |
5 | 对测绘市场的行政检查 | 1.《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 |
6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7 |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8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9 | 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测制、加工、处理、提供的监督管理,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质量。”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查抽查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全国和所辖行政区域内单位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10 |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抽查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土资源部统筹指导全国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11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12 | 对土地整治项目备案信息的行政检查 | 1.《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第三条:“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遥感监测、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等,依托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程序,逐级把关,严格核定新增耕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类项目建设主体提供的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资料和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的项目上图入库信息,依据相关技术规程和要求,以项目开工前最新土地变更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耕地质量等别图为底图,对比分析项目实施前和竣工后地类、位置、耕地面积与质量变化情况,核实认定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核算新增耕地产能。形成新增耕地核定初审结果后,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制《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参考样式详见附件2),逐级上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后,形成新增耕地数量、新增粮食产能和新增水田面积等3类指标信息。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复核通过的新增耕地指标信息,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统一入库,系统自动生成全国统一编号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结果单》(样式详见附件3),做到新增耕地指标信息可追溯、可跟踪、可核实。新增耕地核定结果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时进行变更。”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13 | 对生产经营林木种子活动和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2000 年 7 月 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 年 11 月 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第二条第(三)项;《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8 年 3 月 29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自 2018 年 6 月1 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14 | 对履行植树义务情况 的检查 |
《河北省绿化条例》;依据文号:2017 年5 月 26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2017 年 9 月1 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第二条第(三)项“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15 | 对涉木单位和个人的检疫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1983 年 1月 3 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2017 年 10月 7 日根据国务院令第 687 号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林生发〔2018〕117 号;条款号:第十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第二条第(三)项“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
16 | 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的检查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 例》;依据文号: 1989 年 12 月 18 日 国务院令第 46 号发布并实施;条款号:第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第二条第(三)项“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六条、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