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4〕13053424000377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4-12-02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81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 |
当事人 | 清河县保锐香油坊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0DKF9225 |
住所(住址) | 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武松西街、华山路东侧7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王德洲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邢处〔2024〕13053424000377号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河县保锐香油坊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类型为小摊点,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清)市监责改〔2024〕SYDD-2-0073号,要求当事人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清河县保锐香油坊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负责人王保锐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
案件事实 | 经查,当事人购进的食品登记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不全, 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改正的违法事实成立。 |
主要证据 |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其自然人身份。 2.2024年11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第一次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及责令改正的事实。 3.2024年11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1月13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拒不改正的事实。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本局认为,《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4年11月18日,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违法行为较轻,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摊点处100元以上16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100元以上16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当事人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元,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至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账号:117280122000029811账户。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对本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4年11 月26 日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