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4〕13053424000275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4-11-07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72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清河县豆香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4MADF0A3K49
住所(住址)清河县坝营镇孙庄村8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沈善彪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市监邢处〔2024〕13053424000275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8月2日,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12315平台举报单,据举报人举报清河县豆香食品店在抖音平台销售青豆腐包装标签虚假标注其他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直播间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违法商品。经询问及调取当事人抖音平台了解到,当事人于2024年4月8日在我县坝营镇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销售许可备案,在抖音平台销售临西县水泼村特产豆腐乳。当事人从临西县老官寨镇三利豆腐坊购进青腐乳,在有订单后当事人自己贴上含制造商邢台市千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13053300185)的标签寄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沈善彪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8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案件事实当事人2024年6月28日从临西县老官寨镇三利豆腐坊购进500盒青腐乳(未贴标签),购进价12.5元/盒,共计6250元。2024年6月30日通过抖音平台开始销售,接到订单后当事人贴上带有“邢台市千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13053300185)”内容的标签寄出。截至2024年7月23日,共计销售305单,其中13单退款,共计卖出459盒,销售额共计7111.88元,货值金额7111.88元。
主要证据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130534002024073004731667)一份,举报人上传平台证据6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及视频影像资料一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照片、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证明及购进票据一份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4年8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4〕SPLT0826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和申辩。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序号6中较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 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111.88元。
2.罚款1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账号:117280122000029811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9月12日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