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4〕13053424000297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4-11-07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92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当事人 | 清河县王官庄镇董庄村卫生室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号130534011633 |
住所(住址) | 清清河县三羊东街89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赵安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邢处〔2024〕13053424000297号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4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清河县王官庄镇董庄村卫生室进行关于未按规定建立覆盖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复查,经查发现,该卫生室依然未建立覆盖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检查过程中该卫生室负责人赵安旺陪同。2024年9月13日,本局对清河县王官庄镇董庄村卫生室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市监当罚〔2024〕QX009号)。2024年9月24日本局对清河县王官庄镇董庄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建立覆盖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案件事实 | 清河县王官庄镇董庄村卫生室未建立覆盖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 |
主要证据 | 1、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覆盖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事实。 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事实。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4年9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4〕QX0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地址:邢台市清河县渤海路3号,账号:1172801220000298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4年10月16日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