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4〕13053424000262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4-09-1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05 字体:[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 当事人 | 清河县四通水产门市部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08ENY93M |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锦江街南文昌路西侧 |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 | 张桂霞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邢处〔2024〕13053424000262号 |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4年0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经调查举报人举报位于清河县观湖城楼下附近咱家生活超市系牌匾为福进咱家生活超市其营业执照名称是清河县润尔日用百货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进货单据、供货商清河县四通水产门市部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针对以上情况,2024年0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河县四通水产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3日的“乔博士风味烤香肠”。执法人员对张桂霞进行询问调查,投诉举报线索中涉案香肠系当事人将生产日期2023年07月11日修改为2024年5月3日后销售给清河县润尔日用百货有限公司。 |
| 案件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7月11日从山东冠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年07月11日的“台湾风味烤香肠”,保质期12个月,共购进10件(70克*30支*6袋/件),其中原味五件、脆骨味五件,购进价格是原味肠121元一件,脆骨味肠130元一件,销售价格是原味肠150元一件,脆骨味肠168元一件。2023年8月销售了原味肠2件、脆骨味肠2件,2023年9月销售了原味肠2件3袋、脆骨味肠2件3袋,2024年05月06日当事人将3袋原味肠和3袋脆骨味肠的生产日期修改为2024年5月3日,并于2024年05月07日销售给清河县润尔日用百货有限公司,销售价格原味肠25元一袋,脆骨味肠28元一袋。2024年07月11日,在我局执法人员对清河县四通水产门市部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当日对涉案商品进行召回,共召回“乔博士风味烤香肠”原味肠20支,退回货款25元。货值金额共计159元,违法所得134元。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产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
| 主要证据 | 1.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山东冠华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山东冠华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进货商家。3.现场笔录1份、对张桂霞的询问笔录1份、山东冠华食品有限公司发货申请单复印件、销售票据复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事实和销售价格。4.清河县四通门市部对涉案商品的召回公告及退货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商品进行了召回。5.清河县润尔日用百货有限公司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清河县润尔日用百货公司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清河县润尔日用百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清河县润尔日用百货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邢台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卡(工单号:DH9913050024062300563)打印件1份,投诉举报的涉案商品照片打印件1份,投诉人购买涉案商品的购物小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清河县润尔日用百货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事实。 |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4年07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4〕SYDD-1-07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鉴于当事人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涉案商品及时进行召回,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34元;2、没收“乔博士风味烤香肠”原味肠20支;3、罚款51000元整(伍万壹仟元整)。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 |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该单位如对本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法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该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4年8月29日 |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