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4〕13053424000258 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4-08-21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2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清河县王官庄一村伊甲勇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号130534011133
住所(住址)清河县王官庄镇一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伊甲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市监邢处〔2024〕13053424000258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清河县王官庄一村伊甲勇卫生室进行关于未按规定建立覆盖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复查,经查发现,该卫生室依然未建立覆盖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检查过程中该卫生室法定代表人伊甲勇陪同。2024年7月16日,本局对清河县王官庄一村伊甲勇卫生室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市监当罚〔2024〕QX003号)。2024年7月30日本局对清河县王官庄一村伊甲勇卫生室未按规定建立覆盖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事实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清河县王官庄一村伊甲勇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存在未按规定建立覆盖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
主要证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询问笔录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4年8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4〕QX0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账号:1172801220000298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 8月20日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