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涉嫌露天焚烧秸秆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清谢罚〔2024〕004号 发布时间: 2024-08-19 发布机构:谢炉镇 浏览次数:72 字体:[大 中 小]
2024年3月10日9时许,我单位巡查发现,前苗庄附近一耕地内有人在焚烧秸秆。经谢炉镇人民政府批准,于当日立案。经查,系宋国庆所为。
当事人宋国庆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宋国庆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罚:处罚款贰仟元整。
已改正,并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