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当事人 | 清河县良宾贸易商行(许成勋)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CF9N610H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葛仙庄镇许家那东侧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许成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邢处〔2024〕13053424000240号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4年6月11日,接举报人来电称,在淘宝店绒牧高端羊绒服饰直销买的真丝上衣不是桑蚕丝的,商家电话: 15530964690,要求查处。 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清河县葛仙庄镇许家那村的淘宝店铺“绒牧高端羊绒服饰直销”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员工王连朋当场提供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为清河县良宾贸易商行。现场发现吊牌标识为:“产品名称:真丝上衣 材质成分:桑蚕丝89% 氨纶11% 产品等级:一等品 ”等字样的真丝上衣4件,经员工王连朋确认,上述真丝上衣为淘宝店铺“绒牧高端羊绒服饰直销”所售商品,其商品标题为:“高端醋酸真丝缎面纯色百搭中式立领短袖女气质宽松显瘦半袖上衣”,售价148元/件。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真丝上衣进行抽样检测,抽样2件(1件用于检验,1件备样)。执法人员当场对剩余的2件真丝上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2024年7月1日我局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GY202402986),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规定的要求。本局2024年7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 |
案件事实 | 经查,清河县良宾贸易商行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真丝上衣。 |
主要证据 | 举报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录像及照片,《询问笔录》,收款收据及销售记录,检验报告。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真丝上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4年7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4〕WJ-00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社会影响较小,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序号2的较轻的裁量基准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1、没收真丝上衣3件(含备样1件); 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5415.81元; 3、没收违法所得3063.81元。合计罚没款8479.62元,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地址:清河县渤海路3号,账户:11728012200002981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4.8.6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