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体裁分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时间: 2024-02-22 发布机构:财政局 浏览次数:52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市
县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设区市、雄安新区(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工作任务的分解下达、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市县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支持加快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预算执行情况、财力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情况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15%、30%、15%、5%,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等因素予以调节。其中,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审计、巡视和财会监督等发现问题情况及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突出成效等情况。
对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提前将下一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计数下达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省财政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当年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接到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省财政厅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对国家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项目,省财政厅根据国家试点确定情况据实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上级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上级补助资金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四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 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对照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竞争立项、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县级做实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冀财规〔2022〕14号)同时废止。
(冀财农〔202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