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4〕13053424000206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4-07-1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83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清河县小福驴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4MA099RF040
住所(住址)清河县银河御府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志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市监邢处〔2024〕13053424000206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5月25日,我局委托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处经营的卤驴肉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6月7日我局收到了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结论为检测出马源性成分。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送达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当即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李志兵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案件事实2024年5月25日,我局委托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清河县小福驴餐饮店内卤驴肉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6月7日我局收到了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结论为检测出马源性成分,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送达风险检测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责令其立即予以改正。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自然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2、 2024年6月12日的现场笔录、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LC-JD-F2407676F、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卤驴肉含有马源性成分事实。3、2024年6月1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事实。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本局认为,《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行为,给予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2024年6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4〕KFQY-0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序号1中较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2、罚款7500元。罚没款共8040元,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7.2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