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行政审批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4-06-17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93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行政审批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收费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收费标准:1000元/㎡
收费主体:执收单位为清河县行政审批局,征收单位为清河县税务局。
计费单位:元/㎡
收费依据: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冀政办〔2009〕5号,国办发〔2013〕103号,国发〔2007〕24号,冀财非税〔2004〕2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财税〔2015〕34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省政府令[2023]4号
收费范围: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收费对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
征收方式:执收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减免规定:(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依据:计价格〔2000〕474号。
(2)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征。依据:国发〔2007〕24号。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依据:计价格〔2000〕474号。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依据:计价格〔2000〕474号。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依据:计价格〔2000〕474号。
(5)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予以免收。依据:国办发〔2013〕103号。
(6)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依据:财税〔2014〕77号。
(7)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减半收取。依据:冀财税〔2015〕34号。
(8)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含小区配建)免征。依据:财政部等公告2019年第76号。
(9)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依据:财税〔2019〕53号。
监督举报电话:0319-8165922 031982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