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发布时间: 2024-04-18      发布机构:财政局      浏览次数:9     字体:[  ]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四、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五、下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