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刑三)行罚决字〔2024〕0288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5-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70     字体:[  ]

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刑三)行罚决字〔2024〕0288号

违法行为人薛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4月4日,薛xx在“快手”上看见兼职广告,薛xx联系对方后添加其微信,对方xx使用两部手机拨打电话,并承诺每小时200-400元的报酬。薛xx使用QQ进入对方提供的QQ群中,添加对方的QQ,其用平板电脑登录QQ与对方进行视频通话,使用手机号xxxxxx拨打QQ群中发布的手机号码,接通后薛xx将平板电脑与手机打开免提并靠近,帮助对方拨打电信诈骗引流电话,其中薛xx没有获利。经查询薛xx使用的xxxxxx的手机号共拨打电话10条,其中涉案一起。

以上事实有薛xx的供述、受害人受立案,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因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薛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因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