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杨)行罚决字〔2024〕0285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5-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27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杨)行罚决字〔2024〕0285号
违法行为人马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2月20日16时45分许,杨xxx通快递公司员工马xx伙同李xx,马xx,将一件装有粉红色羊绒大衣的包裹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清河县公安局送邢台市清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