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刑机)行罚决字〔2024〕028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5-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76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刑机)行罚决字〔2024〕0284号
违法行为人陈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7月07日,因“1.10”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移送起诉。 2020年09月03日,因柳庄村南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被清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2月25日,在网络上认识一名帮助黑户贷款人员,该贷款人员称流水不够需要刷流水,你同意后,将自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xxxxxxxxxxxx0710及个人身份信息提供给对方,在2024年3月27日16时16分16秒收到一笔6810元进账,该笔进账为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陈xx本人供述、断卡线索推送函、陈xx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xxxxxxxxxxxx0710银行流水、受害人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元整;由清河县公安局送邢台市清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