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交管)行罚决字〔2024〕0282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5-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85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交管)行罚决字〔2024〕0282号
违法行为人周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4年04月09日08时02分,周印x驾驶xxxxxx小型面包车由东xx行驶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顾xx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顾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周印x逃逸。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清河县公安局送邢台市清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