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坝)行罚决字〔2024〕0278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5-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74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坝)行罚决字〔2024〕0278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2月17日19时许,王xx骑着电动自行车撞到了王xx宅子周边围的铁网子上,造成王xx左手受伤,王xx因此事跑到王xx家门口指名道姓大声辱骂王xx,2024年4月9日王xx到案后,对其侮辱王xx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供述、出警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清河县公安局送邢台市清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