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谢)行罚决字〔2024〕0273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5-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65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谢)行罚决字〔2024〕0273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韦xx在马xxx,你向韦xx要马x发生矛盾,后打架,致韦xx受伤住院治疗。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清河县公安局送邢台市清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