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长)行罚决字〔2024〕027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5-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76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长)行罚决字〔2024〕0274号
违法行为人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4年4月4日15时30分左右,在清河县长江x全x家具店门前发现张xx的山地自行车被盗,该山地自行车系张xx于2024年4月2日花3000元购买的。2024年4月6日,宋xx以400元的价格收购该山地自行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受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缴纳罚款柒佰元整;由清河县公安局送邢台市清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