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环安)行罚决字〔2024〕0272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5-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88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环安)行罚决字〔2024〕0272号
违法行为人徐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3月19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执法四中队对清河县辉公大道南侧巡查时在辉公大道南侧、汽配会展中心东侧发现一处印刷加工点正在生产,该加工点不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环评及审批手续、排污许可证,将生产产生的废油墨直接倾倒至车间东侧一处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擅自倾倒危险废物。2024年03月20日15时许,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将该案移交清河县公安局环x大队,环x大队立即受案,经查,该印刷加工车间负责人徐xx将清洗印刷机产生的废水收集在塑料桶内,将桶内废水倾倒至车间外东北角下水道井内,将塑料桶内沉淀的废油墨倾倒在车间外东侧土坑内。
以上事实有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移送材料、现场视频、违法人员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x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清河县公安局送邢台市清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