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园)行罚决字〔2024〕0267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5-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2     字体:[  ]

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园)行罚决字〔2024〕0267号

违法行为人靳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07年因故意伤害被清河县人民法院判缓刑。

现查明:2024年4月3日下午17时许,在清河县渤海路和新世纪大街交叉口、中国石化加油站北侧超越二手车行办公室内,王xx与靳xx因琐事发生言语冲突,后靳xx对王xx实施殴打行为,导致王xx的面部下巴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靳xx陈述材料;受害人王xx陈述材料;简xx、李xx等人证言;受害人王xx伤情照片;违法人靳xx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靳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清河县公安局送邢台市清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