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治行)行罚决字〔2024〕0262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5-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45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治行)行罚决字〔2024〕0262号
违法行为人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4月02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3月17日18时许,宋修x未按实名登记在清河县中小科技创业园利用无人机实施飞行活动。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宋修x陈述及辩解、飞行记录截图、违法飞行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xx罚款伍拾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缴纳罚款伍拾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