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长)行罚决字〔2024〕0258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5-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52     字体:[  ]

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长)行罚决字〔2024〕0258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xxxxxxx号xxxxxxx楼xxxxxx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4年2月12日李xx夫妇一直联系不上女儿李xx,到了晚上11点左右,在清河县太行路胶市北边路西人行道上李xx看到段x林与李xx(该二人系未成年人)步行走在路上,生气他们在一起,后对段x林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供述、视频监控等证据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为李xx主动到派出所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清河县公安局送邢台市清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