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长)行罚决字〔2024〕0256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5-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35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长)行罚决字〔2024〕0256号
违法行为人董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7月29日,因韩x、郑xx涉嫌盗窃案,被清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1年07月13日,因清河县泰山派出所对面韩x烤肉盗窃(治安),被清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3年09月24日,因程xx摩托车被盗案,被清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03月31日1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长江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清河县泰山路东沈儒林广场时发现董xx随身携带一把管制刀具。将违法人董xx传唤至清河县公安局长江派出所,经询问,董xx对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现场查获刀具、违法嫌疑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x警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把管制刀具。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清河县公安局长江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