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刑三)行罚决字〔2024〕0255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5-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48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刑三)行罚决字〔2024〕0255号
违法行为人焦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份至2024年3月份,焦xx在通过“企鹊桥”APP添加了发布兼职人员Qx,对方提供话术及批量手机号码,让其使用自己的手机号发送诈骗短信、拨打诈骗电话。焦xx使用名下xxxxxx的中国移动手机号拨打电信诈骗电话、发送电信诈骗短信,其中拨打电话130余条,发送短信70余条。对方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支付给焦xx报酬,焦xx共计获利5649.57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焦xx的供述、线索推送函、通话记录、短信记录、手机号涉案受立案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焦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陆佰肆拾玖元整,没收违法所得5649.57元,因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缴纳罚款伍仟陆佰肆拾玖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