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网安)行罚决字〔2024〕0237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5-15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799     字体:[  ]

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网安)行罚决字〔2024〕0237号

违法行为人许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3月6日,违法行为人许xx在手机软件“cBPay”交换虚拟货币时,将500元的“U”置换为500元的“C”币,置换完成后将500元的“C”币在该软件平台卖出,后其名下河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转入500元,经查转入违法行为人许xx名下的河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的500元系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白xx加被骗的500元,违法行为人许xx为谋取利益买卖虚拟币,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导致青海省一受害人被骗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xxx罚款伍佰元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缴5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清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