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2024年3月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实施的公告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时间: 2024-04-11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34     字体:[  ]

清河县农业农村

关于2024年3月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实施的公告

 

为确保我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邢政办发[2015]19号)、《清河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书》和《清河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分类补助方案》(清农联[2020]3号)文件的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金补助标准

  全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分段补助标准,按病死猪大小分55(含)cm以下、55-100(含)cm和100cm以上三段实施补助,以上长度是指从病死猪的耳根处至尾根处,其中55(含)cm以下暂定45元/头、55-100(含)cm暂定90元/头、100cm以上暂定160元/头。

二、资金分配方式

  处理方式以集中无害化处理为主,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的,经县农业农村局审验合格后,参照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

三、补贴范围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清河县区域内养猪场出现的病死猪,且在无害化处理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四、补贴对象

  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补助范围包括全县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及合法设立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

五、补贴操作流程

养殖场(户)出现病死猪    无害化处理场收集人员、保险公司勘验员、官方兽医现场收集,通过“河北省智慧兽医云平台”APP网络上传    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统计数据上报,官方兽医监督    上级补贴资金按实际病死猪发生情况进行发放。

公示期限:2024年4月11日—2024年4月16日

监督单位:清河县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319-8182876    监督投诉电话:0319-8182875

邮箱:qhxnyncj@126.com

通讯地址:清河县武松中街121号

附:2024年3月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明细及补贴资金统计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