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单位收费目录清单
体裁分类:行费和基金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4-01-11 发布机构:经济开发区 浏览次数:108 字体:[大 中 小]
河北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单位收费目录清单 | |||||||||
单位名称(盖章) | 河北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业务主管部门(盖章) | 河北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单 位 地 址 | 泰山中路一号 | 单 位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 其他单位( ) | ||||||
负 责 人 | 刘国林 | 联 系 人 | 电 话 | ||||||
收费项目 | 收费主体 | 收费标准 | 计费单位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收费依据 | 减免规定 | 流程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000元/平方米 | 元 | 开发区规划范围 | 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到单位和个人 | 缴入国库 |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冀政办〔2009〕5号,国办发〔2013〕103号,国发〔2007〕24号,冀财非税〔2004〕2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财税〔2015〕34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省政府令〔2023〕4号 | 减免规定:一、按冀财税〔2015〕34号:一、自2015年6月1日期,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2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收费项目属地方收入部分全部予以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像;降低标准50%征收的8项,其中2项为政府性基金。(见附表)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规定。附表中第11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降低50%征收。 | 设单位提交材料→材料审查→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建设单位缴费→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结果。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县城70元/平方米 | 元 | 开发区规划范围 | 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 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单,缴费人通过微信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 减免规定:一、按邢财非税〔2022〕6号文附件2:(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三)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二、《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邢台市财政局 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五、冀财税〔2015〕34号对小微企业降低50%征收; 六、国发〔2007〕24号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七、《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对用于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材料审查→出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建设单位缴费→规划手续办理。 |
建制镇30元/平方米 | 元 | 开发区规划范围 | |||||||
监督举报电话: 0319-8165922 | 业务办理地点:河北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