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12-27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37     字体:[  ]

清河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处室)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1办理临时身份证行政确认清河县公安局户政科
《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民1个工作日内1个工作日内每证10元
2办理准迁证行政许可清河县公安局户政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公民当场办结当场办结不收费
3办理行政复议其他类型清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民60个工作日内60个工作日内不收费
4办理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行政许可清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收费
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行政许可清河县公安局内保大队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法人20个工作日内20个工作日内不收费
6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其他类型清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法人1个工作日内1个工作日内不收费
7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其他类型清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法人1个工作日内1个工作日内不收费
8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行政许可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法人5个工作日内5个工作日内不收费
9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行政许可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法人3个工作日内3个工作日内不收费
10烟花爆竹运输证行政许可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法人3个工作日内3个工作日内不收费
11印章刻字备案其他类型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35.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7.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法人立即办理立即办理不收费
12娱乐场所备案其他类型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一条 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第十二条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法人、其他组织3个工作日内3个工作日内不收费
13大型焰火燃放许可行政许可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人、其他组织20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不收费
1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行政许可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法人3个工作日内3个工作日内不收费
15集会、游行、示威审批行政许可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个工作日内2个工作日内不收费
16边境管理区通行证行政许可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项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地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0.5个工作日内0.5个工作日内不收费
17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其他类型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11年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或者商务部门委托的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向商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法人、其他组织立即办理立即办理不收费
18开锁业备案其他类型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立即办理立即办理不收费
19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行政许可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项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0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不收费
20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行政许可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0个工作日内20个工作日内不收费
2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行政许可清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3个工作日内3个工作日内不收费
22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行政许可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主席令第72号)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0个工作日内20个工作日内不收费
23印铸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行政许可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3个工作日内3个工作日内不收费
24公民因私出国普通护照、补发、换发及加注核发行政许可清河县公安局出入境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公民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首次/换发200元,加注20元
25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核发行政许可清河县公安局出入境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公民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

26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及加注核发行政许可清河县公安局出入境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公民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

2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变更备案其他类型清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法人



28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处罚行政处罚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29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30对违反典当业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对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造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3必要时或重大、复杂、下级公安部门移交的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58号令)第三十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雇佣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的;(三)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第四十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的;(二)在娱乐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或者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三)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扰乱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活动的。








34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三章









35对违反枪支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6违反游行示威管理的处罚行政处罚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7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清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号颁布,国务院第363号令,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38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的处罚行政处罚清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发布并施行国务院第147号令)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39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清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2000年9月25日发布并施行)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40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清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41对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清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4月26日发布并施行公安部第51号令)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42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清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6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2日发布并施行公安部第32号令)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 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 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 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 骗取销售许可证的;(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43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人员拘留行政处罚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4对违反人民警察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1995年2月28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对赌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  1992.10.30起施行  1997.6.29日修改







4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7违反《禁毒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清河县公安局禁毒中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8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强制清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2号令)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49传唤行政强制清河县公安局派出所、巡特警大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发布时间2005年8月28日)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50当场盘问、继续盘问行政强制清河县公安局派出所、巡特警大队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发布时间2005年8月28日)









51扣押行政强制清河县公安局派出所、巡特警大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发布时间2005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52追缴行政强制清河县公安局派出所、巡特警大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发布时间2005年8月28日)。









53强行带离现场行政强制清河县公安局派出所、巡特警大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24条38条、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发布时间2005年8月28日);《人民警察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发布时间1995年2月28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9月14日)。









54查验居民身份证行政强制清河县公安局派出所、巡特警大队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5条第2项(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令第17号发布) 人民警察在执勤巡逻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利:(一)  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检查涉嫌车辆和物品;(二)  查验居民身份证。






55强制约束权行政强制清河县公安局派出所、巡特警大队    《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1995年2月28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56对违反戒毒条例的强制行政强制清河县公安局禁毒中队
    《戒毒条例》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597号,第二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57对违反禁毒法行为的强制行政强制清河县公安局禁毒中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58盘问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行政强制清河县公安局派出所、巡特警大队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五条(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令第17号发布) 第五条  人民警察在执勤巡逻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利:(一)  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检查涉嫌车辆和物品;(二)  查验居民身份证;(三)  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四)  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五)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六)  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基石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七)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