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园)行罚决字〔2023〕0089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12-27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22     字体:[  ]

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园)行罚决字〔2023〕0089号

被处罚人王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戈仙庄镇xxxx号现住址:戈仙庄镇xxxx号。

现查明:2023年3月12日11时许,简xx驾车拉着生完孩子出院的媳妇、孩子以及丈母娘王xx等人进入御捷城小区时,在大门口与保安工作人员吴x双发生争执,在保安值班室内王xx对保安工作人员吴x双实施殴打行为,导致吴x双住院治疗。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王xx陈述材料;受害人吴x双陈述材料;简xx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河县公安局园区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