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3】460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3-11-29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66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郎一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连庄镇东垒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清市监处罚〔2023〕460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交办的案件线索转交函提供的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有“adidas”商标的服装,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商标权利人的相关授权手续,也无法提供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经主管领导批准,对上述服装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案件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违法事实成立。
主要证据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后台销售数据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录像、照片、《询问笔录》、鉴定材料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2023年11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3]KFQ2-00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规模不大,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序号3较轻处罚的裁量基准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罚内容1、没收标有“adidas”商标的服装共计3件;                     
2、处以罚款13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11.28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