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3】447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3-11-21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0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河北耐迪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MA07L61Y9L
住所(住址)清河县武松西街南侧、天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夫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市监处罚〔2023〕447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8月30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关于举报河北耐迪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在淘宝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的线索。 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依法对河北耐迪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的淘宝店发现举报人购买的订单和商品链接,并在现场发现带有天泰焊材(昆山)有限公司TS-308(A102)标识的盒中装有型号TS-316L(A022)焊条5公斤、带有MESSER MG695标识的塑料盒中带有型号TS-316L(A022)焊条5公斤、GOLD330型号焊条2.5公斤,现场提供不出上述产品的相关商标授权手续及合法来源的票据。
案件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2月6日进购带有“MAGNA”品牌的标识MG303焊条10公斤,进价200元/公斤;进购带有“天泰”品牌标识的TS-308(A102)焊条 50公斤,进价是20元/公斤,进购带有“天泰”品牌标识的TS-316L(A022)焊条25公斤,进价是20元/公斤。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店“耐迪耐磨材料”上架了名称为“美国进口MAGNA MG600焊条MG303 MG404 MG777 610 690万能合金焊条”及“天泰TS-308不锈钢焊条A102/022/310/302/402/E2209承压设备电焊条”商品。经执法人员在其后台查询订单共销售1单,销售MG303焊条4公斤、售价为370元/公斤,TS-308(A102)焊条40公斤、售价为25元/公斤,实收款为2480元。在实体店销售MG303焊条6公斤、售价为370元/公斤,销售TS-308(A102)焊条10公斤、售价25元/公斤,销售TS-316L(A022)焊条15公斤、售价25元/公斤。销售额共计5325元,违法经营额共计5575元。
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其自然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录像、照片及网店后台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带有“MAGNA”和“天泰”商标标识的焊条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和销售清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进购和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及价格。
5、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产品鉴别声明等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天泰”标识的焊条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6、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及ITW公司出具的鉴定材料,证明当事人在网店销售“MAGNA”和“天泰”商标标识的焊条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焊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3年1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3〕GG-0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商标法》序号3的裁量基准中较轻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较轻的情形(较轻处罚的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1、没收带有TS-308(A102)标识的包装盒1个、带有TS-316L(A022)标识的焊条10kg;
2、对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以罚款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117280122000029811帐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11月14日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