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3】119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3-11-03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99 字体:[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 当事人 | 清河县静熙板面馆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0F1QK39F |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三羊东街南侧上海城一期底商10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任鹏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市监处罚〔2023〕119号 |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河县静熙板面馆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能提供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的文件资料。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当场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清)市监责改(2023)SYDD-2-0047号,明确要求该单位于2023年4月18日前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但我局执法人员在责令改正通知书到期后,于2023年4月19日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仍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能提供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的文件资料。 |
| 案件事实 | 经调查,当事人在我局监督检查过程中,该单位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能提供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的文件资料,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改正的违法事实成立。 |
| 主要证据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任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2023年4月11日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3.2023年4月19日现场笔录一份。4.询问笔录一份 |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3年4月24日,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要求。 |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违法行为较轻,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 |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元整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3.5.5 |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