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城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示
体裁分类:行费和基金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3-09-07 发布机构:城管局 浏览次数:108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城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收费主体 | 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业务主管部门(盖章) | 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单 位 地 址 | 清河县太行路97号 | 单 位 性 质 | 行政机关( √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其他单位( ) | ||||
负 责 人 | 邱世博 | 联 系 人 | 韩宗彪 | 电 话 | 0319-8299890 | ||
计费单位 | 元/人,元/床,元/平,元/辆,元/立方米 | 收费对象 | 县城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城区内进行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
征收方式 | 通过税务系统上缴本级国库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 收费依据 | 减免规定 |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1、常住人口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每人每月2元,学校(义务教育阶段除外)每人每月0.3元;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以床为单位收取每床每月2元,农贸、集贸市场每摊每月2元,商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1元;客运车辆6座以下的每月2元,7座至20座每月3元,20座以上的每月5元。 2、建筑垃圾(渣土)处理费3元/立方米。 | 县城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城区内进行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冀税发〔2021〕59号 ,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清价【2008】10号,清发改【2019】45号 | 清价【2008】10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业半停业企业在停业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
监督举报电话:0319-8165922 价格举报电话: 12315
电子邮箱:qhxzhg@126.com 网 站:http://www.qinghexian.gov.cn
通信地址:清河县泰山北路128号财政局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