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城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示

体裁分类:行费和基金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3-09-07      发布机构:城管局      浏览次数:99     字体:[  ]

清河县城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收费主体

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业务主管部门(盖章)

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 位 地 址

清河县太行路97号

单   位

性   质

行政机关(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其他单位(  )

负 责 人

邱世博

联 系 人

韩宗彪

电  话

0319-8299890

计费单位

元/人,元/床,元/平,元/辆,元/立方米

收费对象

县城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城区内进行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方式

通过税务系统上缴本级国库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

收费依据

减免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

1、常住人口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每人每月2元,学校(义务教育阶段除外)每人每月0.3元;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以床为单位收取每床每月2元,农贸、集贸市场每摊每月2元,商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1元;客运车辆6座以下的每月2元,7座至20座每月3元,20座以上的每月5元。

2、建筑垃圾(渣土)处理费3元/立方米。

县城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城区内进行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冀税发〔2021〕59号 ,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清价【2008】10号清发改【2019】45号

清价【2008】10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业半停业企业在停业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监督举报电话:0319-8165922                                          价格举报电话:  12315

电子邮箱:qhxzhg@126.com         网    站:http://www.qinghexian.gov.cn           

通信地址:清河县泰山北路128号财政局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