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鸿德家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房 建罚决字〔2023〕第 01 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3-09-20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28     字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

(存档)

清房 建罚决字〔2023〕第 01 

当事人:河北德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敬 电话:173****8372,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67****X6,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武松西街97号。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本机关于 2023 725日对你(单位)

开发建设的“鸿德家园”项目涉嫌违规预售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 河北德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至2023年期间在武松街“鸿德家园”售楼部违规预售其开发建设的“鸿德家园”项目商品房,共发现涉及违规预售套数14套,金额:壹佰壹拾柒万叁仟叁佰伍拾玖元陆角,且造成购房业主来住建局机关上访事件。上述事实,以收据及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为凭,其行为已违反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

 2023  9  12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河北德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房 建罚先告字〔2023〕第 01 号、清房 建罚听告字〔2023〕第01号),你(单位)河北德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2019年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3、擅自预售商品房收取购房款100万元以上的,经整改全部购房款已退还的,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0.7%以上1%以下的罚款。经整改未全部退还购房款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因造成购房业主来住建局机关上访事件,处于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顶格处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无违法所得不予没收,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的顶格处罚:共计壹万壹仟柒佰叁拾肆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172801220000****1 )缴纳。名称:清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中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清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