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涉嫌擅自在道路两侧摆设摊点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清谢罚〔2023〕002号 发布时间: 2023-08-07 发布机构:谢炉镇 浏览次数:60 字体:[大 中 小]
2023年4月18日16时许,我单位执法人员巡查至肃临路刘保庄路段时,发现在有人擅自在道路两侧摆设摊点,经谢炉镇人民政府批准,于当日立案。
当事人姜某某在肃临路刘保庄路段擅自在道路两侧摆设摊点,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并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姜某某在肃临路刘保庄路段擅自在道路两侧摆设摊点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伍拾元整。
已改正,并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