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清河县奖特扶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
体裁分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发布时间: 2021-10-31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95 字体:[大 中 小]
2022年清河县奖特扶惠民惠农财政补贴
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
一、政策依据
1、2004年,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
2、2005年,河北省人口计生委《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
3、2012年,《关于扩大奖励扶助制度覆盖面范围和提高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救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口发〔2012〕3号)
4.2020年,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冀卫规〔2020〕8号)
二、主管部门
清河县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四、补助标准
每人80元/月,年人均96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需提供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在县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公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年底前发放完毕。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
2.2008年,《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3、2011年,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发政法〔2011〕62号)
4、2019年,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邢政办字【2019】29号)
5、2022年,邢台市财政局、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邢财社【2022】101号)
二、主管部门
清河县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在本省;
2.一般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补助标准
上半年:独生子女伤残家庭650元/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880元/月、下半年:独生子女伤残家庭760元/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04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需要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在县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公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年底前发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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