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坝罚决字〔2023〕00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3-03-28      发布机构:坝营镇      浏览次数:69     字体:[  ]

2023年3月25日23时许,天眼巡查发现,西洪河村村北耕地内有人在焚烧杂草。经查,当事人为西洪河村村民任某某。

当事人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相关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对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罚:处罚款贰仟元整。

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