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残疾人联合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体裁分类:行费和基金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3-03-01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77 字体:[大 中 小]
单位地址: | 太行北路奥捷大厦413室 | 单位性质: | 事业单位 | 责任领导:任晓莉 | 责任人:史春长 电话:0319-8283100 | |||
基金项 目名称 | 收费主体 | 征收方式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计费单位 | 收费对象范围 | 减免对象范围 | 减免标准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税 务 局 | 缴 入 地 方 国 库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年公告第9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非税【2020】15号 | 收费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金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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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单位:人民币元 | 收费对象范围:清河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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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对象范围:根据冀财非税【2020】15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1%以上,但是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纳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置在1%以下的,按规定的90%缴纳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在30人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根据冀财非税【2020】15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1%以上,但是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纳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置在1%以下的,按规定的90%缴纳残保金;在职职工在30人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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