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人民法院收诉讼费公示

体裁分类:行费和基金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3-03-08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29     字体:[  ]

清河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公示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计量单位收费主体政策依据收费对象征收方式收费范围减免规定监督电话
诉讼费一、案件受理费
件、元清河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doc清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一、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推缴费链接给当事人手机,当事人打开链接进行缴费。二、无法使用手机的当事人可以去清河县人民法院指定银行去缴费清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一、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减交诉讼费。(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二、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免交诉讼费。(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三、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缓交诉讼费。(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他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清河县财政局综合股:8165922。清河县人民法院办公室:8182234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
1.不超过1万元的50元/件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2.5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2.00%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1.50%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1.00%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0.90%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0.80%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0.70%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0.60%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0.50%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200元/件 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doc
  超过20万元的部分0.50%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300元/件 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doc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0%
3.其他非财产案件80元 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800元/件 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doc
(四)劳动争议案件10元/件
(五)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件
  2.其他行政案件50元/件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80元/件 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二、申请费

(一)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280元/件 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50元/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1.5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1.0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0.50%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0.10%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的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30元/件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00%
  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0%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100元/件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400元/件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