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体裁分类:行费和基金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时间: 2022-11-07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68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费项目公示
单位名称(盖章)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业务主管部门(盖章)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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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地 址 |
清河县运河大街157号 |
单 位 性 质 |
行政机关(是)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其他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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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杨青峰 |
联 系 人 |
简冬青 |
电话 |
0319-8196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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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范围 |
收费依据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耕地开垦费 |
10元/平方米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平方米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
直接征收 |
根据财税〔2014〕77号的规定: 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根据财税〔2019〕76号的规定:一(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
土地闲置费 |
5元/平方米,出让金的5-20%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平方米 |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 |
未按规定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清河县税务局征收 |
根据财税〔2014〕77号的规定: 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根据财税〔2019〕76号的规定:一(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
土地复垦费 |
5-20元/平方米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平方米 |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 |
直接征收 |
根据财税〔2014〕77号的规定: 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根据财税〔2019〕76号的规定:一(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件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 具体服务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4、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元/件。 具体服务内容: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地役权; 4、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此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此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直接征收 |
根据财税[2016]79号规定:
五、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一)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县城70元/平方米 建制镇30元/平方米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平方米 |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号 |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
直接征收 |
减免依据:一、按邢财非税[2022]6号文附件2:(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三)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二、《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邢台市财政局 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五、冀财税[2015]34号对小微企业降低50%征收; 六、国发〔2007〕24号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七、《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对用于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平方米 |
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税[2016]25号 |
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直接征收 |
举报电话:0319-8165922 业务办理地点:不动产登记中心、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股室 流程:业务受理-现场勘测-交费-颁发证书
责任人:安成珂 吴春丽武洪焘 邱晓健 王京俊 李玉磊 代景彬
责任领导:高国峰 王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