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强制服务指南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发布时间: 2022-10-02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105 字体:[大 中 小]
一、执法事项: 卫生健康行政强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强制范围
(一)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
(二)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承办机构:清河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五、审批机构:清河县卫生健康局
六、办理流程:(见行政强制流程图)
七、办理规定
须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
八、办理时限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监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所用时间。
九、监督方式:稽查股跟踪稽查。
十、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责任追究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四)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二、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清河县三羊东街79号
(二)时间:上午:8:30 ~12:00 ;下午:13:30~17:30
(6月1日至9月30日,下午办公时间:14:30~17:30)
(三)电话:0319-819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