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时间: 2022-09-29      发布机构:民政局      浏览次数:19     字体:[  ]

        

清河县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一、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1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2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4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5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6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