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9-21公开)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单位收费目录清单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时间: 2022-09-21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规划局      浏览次数:8     字体:[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目录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业务主管部门(盖章)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单 位 地 址

清河县运河大街157

单  位

性   质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其他单位(  )

负 责 人

杨青峰

联 系 人


简冬青


电话

0319-8196760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

计费单位

收费范围

收费依据

收费对象

征收方式

减免规定

耕地开垦费

10/平方米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方米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直接征收

财税〔20147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

土地闲置费

5/平方米,出让金的5-20%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方米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

未按规定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清河县税务局征收

财税〔20147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按照财税【20218号文件要求,自20217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

土地复垦费

5-20/平方米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方米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

直接征收

财税〔20147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件、非住宅550/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直接征收

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县城70/平方米

建制镇30/平方米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方米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直接征收

减免依据:一、按邢财非税[2022]6号文附件2:(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三)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二、《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邢台市财政局 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五、冀财税[2015]34号对小微企业降低50%征收; 六、国发〔200724号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七、《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对用于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方米

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税[2016]25

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直接征收











举报电话: 0319-8165922     业务办理地点:不动产登记中心、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股室          流程:业务受理&rarr;现场勘测&rarr;交费&rarr;颁发证书

责任人:安成珂  武洪焘 邱晓健 王京俊 张书辉 代景彬

责任领导:高国峰 王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