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清政字【2019】84号     发布时间: 2019-09-30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20     字体:[  ]

为保证突发事件期间我县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有效预防和控制市场异常波动,确保人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河北省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场运行调控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将突发事件情况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市场有效供应和平稳运行。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本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和处置得力的原则进行。

二、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报告

对县内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按照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要求确定。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以下简称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起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食盐、食糖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一类以上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较大面积商品脱销。

(一)监测的主体、内容和对象

监测主体:县商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监测对象: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食盐、食糖等生活必需品的重点供应企业、商场、超市和蔬菜批发市场。

监测内容:生活必需品的供给、销售和价格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收集、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二)监测报告制度

县商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及列入全县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范围的监测对象,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有关数据及市场情况。各部门和监测点原则上坚持日监测、周报告制度,必要时启动日监测、日报告制度。

(三)市场异常波动分级

预警级别分2级:Ⅰ级(红色预警)为全省或省会城市、两个设区市以上地区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Ⅱ级(黄色预警)为一个设区市或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接到省、市预警通知后,县商务局应及时提出预警的启动、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及应急工作,按照省、市、县食盐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及应急工作,按照省、市、县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场异常波动的确认

发现市场异常波动后,监测点必须在1小时内向县商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商务发展和改革报告。接到省市预警通知后,县商务局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发布相应预警警报。

三、组织机构、部门分工

(一)组织机构

1、县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县政府成立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发生时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运和投放工作。清河县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发改、市场监管、宣传、网信、公安、财政、交通、卫健、统计、农业农村、科工、电力、石油和铁路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在预警状态下,建立定期召开会议制度和联系制度,协调市场供应的有关问题。

2、县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县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具体承担监测、收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发展态势,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协调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备所需的资金、物资和人员、组织、协调、监督各镇、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完成其它临时交办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二)各部门分工

商务部门具体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做好肉类、食糖等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组织应急商品的进口。

宣传、网信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方式组织宣传报道。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及时协调应急处理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综合运输协调,保障电力、石油等货源供应,综合协调粮油等重要商品储备的动用和投放;负责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定点生产加工和销售工作;负责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依法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按预算级次提供资金支持和补偿。

铁路、交通部门负责根据调动方案,及时组织应急商品的铁路、公路运输。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农产品、畜产品的生产、供应,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违法活动。同时,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科技和工业信息部门负责食盐的调入工作,将食盐及时配送到零售单位、食品加工企业和社会集团用盐单位,保障市场供应。

(三)指挥系统的启动

预警组织领导体系。接到省、市预警通知后,县政府批准启动相应预警,清河县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部门人员在预警后4小时内集结到位,启动工作程序,履行相应职责。

四、应急控制措施

(一)按照有利于稳定人心、市场的原则,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强化正面引导。

(二)督导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品库存,保障市场供应。及时向社会通报市场供应情况,为媒体记者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组织从周边未发生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四)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县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县储备物资不足时,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拨市级、省级储备物资。

(五)按照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紧急调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六)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生活必需品实行价格干预和定量销售制度。

五、应急保障措施

(一)根据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必要时对生活必需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储备、定点销售制度。

1、定点生产。

1)面粉、大米、食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确定县内重点面粉、大米、食油加工企业分别作为生产供货单位。

2)猪肉。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确定县定点屠宰厂作为肉类加工供货单位。

3)鸡蛋和奶制品。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确定县内重点蛋鸡养殖企业和乳品加工企业作为货源基地。

4)蔬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组织各镇抓好重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作为蔬菜生产供应基地。

5)食盐。由县科工局负责保障货源供应。

2、定点储备。

1)食糖。由县商务局负责确定经营食糖的重点流通企业作为食糖定点储备单位。

2)面粉、大米、食用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确定重点加工企业、粮油储备库分别作为面粉、大米、食用油定点储备单位。

3)猪肉。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确定生猪活体储备场、肉类冷藏企业作为定点储备单位。

4)鸡蛋、奶制品。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确定重点蛋鸡养殖企业和乳制品加工企业作为承储企业。

5)蔬菜。由于蔬菜保鲜期短,不宜长期储存,蔬菜的应急储备由县农业农村局协调各镇做出安排。

6)食盐。由县科工局负责。县盐业专营公司作为食盐储备承储单位。

3、定点销售单位。

1)面粉、大米、食用油。将全县的粮店及大型商场、超市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2)猪肉、鸡蛋、食糖、食盐等生活必需品。将全县的大型商场、超市及重点农贸市场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3)蔬菜。各镇蔬菜基地和农贸市场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发改、电力、石油等部门及企业对各定点单位所需热、电、油等能源供应,要优先安排,满足需求,不得停供、限供。

(四)交通、铁路等部门及企业要根据调运方案,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运输“快速通道”,不得乱设关卡进行检查,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对各定点单位所需物资的调运,要优先安排,及时发运,保障运力。

(五)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分别由各级财政合理补助,以形成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市场调控机制。

六、其它事项

(一)预案更新与管理

县商务局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本预案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奖励与责任

1、对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谎报、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7年12月27日清河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清河县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清政字〔2017〕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