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2022年一季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2-02-27      发布机构: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25     字体:[  ]

清河县2022年一季度大气污染综合

治理工作方案

 

2022年是全面实施“十四五”规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之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起步即冲刺、开局即决战”的姿态推进2022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巩固综合指数“退后十”成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赶超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县综合指数目标。2022年一季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达到4.98左右。其中:1月份达到5.67左右;2月份达到4.65左右;3月份达到4.53左右。清河县第一季度和月度六项因子控制目标详见附表1

各镇目标。按照“高的多降、低的少降”原则,确定各镇第一季度和逐月1月、2月、3月综合指数和六项因子目标,月度、季度考核均以综合指数完成情况计。详见附表2

二、重点工作

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持续整治“散乱污”企业。巩固“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成果,继续加大排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打击“散乱污”企业,严防“散乱污”企业借“六稳六保”名义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同时,对被纳入“散乱污”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予以断电、取缔等,已采取断电措施的“散乱污”企业不得擅自恢复供电。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县公安局、县供电局

持续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2.严控煤炭消费总量。强化源头管控,禁止审批以煤为燃料和原料的工业项目,对确需实施的民生集中供热等耗煤项目,严格按照《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落实用煤量减量替代;着力削减非电用煤,重点压减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及落后产能用煤。(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

3.持续推进清洁取暖。继续实施清洁取暖扫尾工程,基本实现清洁取暖全覆盖;巩固清洁取暖成效,完善长效机制;实施农村清洁取暖农户动态管理,规范“新增”和“退出”农户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维修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或机构参与清洁取暖设备的维修服务工作;推进取暖设备更新升级,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取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确保群众温暖、安全过冬。牵头单位:县双代办;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社区建设服务中心)

4.严格散煤管控。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立散煤复燃监督检查机制,综合运用无人机、天眼系统、现场抽查等方式,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开展日常巡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严防散煤复燃。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加强散煤生产、流通等环节监管,采取有力措施严控散煤流入,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非法销售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覆盖的区域,开展打击劣质散煤销售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规销售煤炭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加强对保供煤销售点、配送点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覆盖、密闭、收集等管控措施,并对保供煤质量抽检全覆盖,确保每批次煤炭都符合国家《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无烟1号”强制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

5.强化用煤单位炉前煤质检测管控。严格落实《邢台市2021年重点工业耗煤企业炉前煤质检测监管实施方案》,全面强化炉前煤质监管,督促燃煤单位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完善煤炭采购使用台账,加大煤质检测频次,确保燃用煤质达到《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工业用煤标准。每月对35蒸吨/小时以上非发电燃煤锅炉煤质抽检一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

强力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6.强力推进柴油货车污染管控。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依法依规回收拆解淘汰车辆,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严厉打击淘汰车辆在城市周边、农村等地区和工矿企业内部非法营运或使用。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羊绒小镇综合管理中心强化载货汽车尾气排放达标整治,依托公安执法点、交通治超点或综合服务区等设置机动车尾气排放抽测点,常态化开展路检路查、入户抽查等,严查尾气超标排放、制售假冒伪劣和回收、私拆国六排放标准重型燃气车三元催化器及使用异常等行为,对超标排放车辆依法维护修理。严格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现排放超标车辆尾气检验与维修治理闭环管理,倒查排放检验机构,确保尾气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羊绒小镇综合管理中心)2022年3月底前,国六阶段重型燃气车后处理装置查验数量不低于本地注册的80%。牵头单位:县交警大队;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羊绒小镇综合管理中心抓好重点用车单位车辆进出场管理制度落实落地,通过门禁系统重点查处企业违规用车情况。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征迁办

7.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整治。以大型工业企业为重点,积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场内作业车辆淘汰工作。紧盯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业企业等重点场所,严厉查处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超标、冒黑烟、未进行编码登记等问题,依法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作业、使用排放不合格或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撤出作业现场,纳入台账管理并督促维修治理,相关单位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超标排放突出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做到施工工地、物流园区、高排放控制区等重点场所全覆盖。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矿企业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征迁办积极推动场内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提升内部作业机械和车辆新能源化比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落实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

8.积极推广新能源车。按照市统一安排,积极落实2022年新能源车应用推广政策,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车、物流配送车、轻型邮政快递、出租车、公务用车、轻型环卫车辆原则上使用新能源车辆;有序开展中重型货车电动化、氢燃料等示范和商业化运营。牵头单位: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羊绒小镇综合管理中心

9.强化油品质量。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整顿无证无照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和储存使用非标油等违法行为;对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严查以重质沥青、化学组分名义变名生产、销售成品油和非法调和成品油等违法行为,关停取缔非法调和成品油窝点;实行车油箱在用油品抽测,溯源打击销售非标油,严厉追究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严厉查处销售非乙醇汽油行为。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羊绒小镇综合管理中心加强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管,开展油品、车用尿素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羊绒小镇综合管理中心

10.优化道路交通。科学谋划制定县城区道路、外环道路优化方案,综合运用交通信号通行时间、道路方向设置、限时左转等措施,减少机动车拥堵,保障道路畅通;严格柴油运输货车通行管控,确需进入县城区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严格执行重型货车绕行,引导外埠重型柴油货车绕行,严查违规闯禁行行为。落实单位:县交警大队)

坚决做好用地结构优化调整

严格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强力推进“八尘共治”,强化降尘管控,确保建成区降尘量小于7吨/平方公里·月。

11.施工工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要求,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扬尘污染物排放实现“双达标”,对未达到标准的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所有拆迁工地要落实湿式拆迁,及时清运拆迁渣土,未及时清运的采取“苫盖+洒水”方式抑尘。市政工程、城市道路和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水利工程等线性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严格落实“八严禁、八必须”要求。(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羊绒小镇综合管理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征迁办)

12.城区道路。坚持大街和小巷并重,切实强化城区以及城边道路扬尘治理。科学合理开展洒水、洗扫和喷雾作业,在容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和不利气象条件下,应当加大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频次。定期开展“洗尘”专项行动,特别是沙尘天气结束后,及时开展积尘清扫,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葛仙庄镇人民政府、谢炉镇人民政府、坝营镇人民政府、县城区网格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社区管理中心)

13.国省县乡道路。持续推进县城区出入口及周边国、省干道、外环路以及城乡结合部道路清扫养护,压实各级公路养护主体责任,提高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水平,重点督导县城区出入口及周边重要干线路段的机械化清扫,做到公路路面基本无浮土;国、省、县三级道路两侧门店与主干道连接道路区域硬化和保洁,落实卫生承包范围内防尘责任。加快推进县乡道路与外环路交通干线连接处的硬化工作。强化摸底工作,1月底前列出工作计划。(落实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葛仙庄镇人民政府、谢炉镇人民政府、坝营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羊绒小镇综合管理中心)

14.运输车辆扬尘。加强煤炭、土方、砂石、灰浆、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运输车辆规范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依法规范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车辆不经冲洗不得上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不按规定线路、时段运输、不落实装载要求、无证上路以及未采取全密闭、苫盖不严或者物料扬撒、遗洒的车辆,并严格处罚。同时,严格落实“阳光运输”要求。(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落实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县征迁办)

15.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持续做好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建材、有色金属、铸造等重点行业物料堆场排查,建立健全料堆场清单。按照《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有关要求,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实施扬尘综合治理,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

16.裸露地表地面。严格按照“硬化到位、绿化到位、种植结构调整到位、管理到位”标准,持续开展裸露地表综合整治。城区裸露地面要采取绿化、透水铺装、地面硬化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城区裸露地面尤其是有车辆通行的,优先采取硬化措施,暂不具备硬化条件的,采取土工布等高质量抑尘布(网)进行苫盖。无人员、车辆通行的闲置空地,闲置期低于5个月的,采取喷洒抑尘剂或覆盖土工布进行抑尘;闲置期超过5个月的,采取播种成长期快、无着火隐患、具备抑尘效果的草籽或每5个月喷洒一次抑尘剂。(落实单位:葛仙庄镇人民政府、谢炉镇人民政府、坝营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社区建设服务中心、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征迁办等项目主管单位及城区各网格单位

17.规范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设施运行管理。对建筑施工工地、规上工业企业料堆场、大型物料堆场,开展视频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情况大排查,建立清单台账。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破坏、损坏或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设备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顶格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和监控平台第三方运维单位,取消其在清河县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资格,并报上级单位,建议取消其在邢台市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资格。(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征迁办等项目主管单位)

18.健全扬尘污染监管考核机制。建立并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清单,重点区域道路、管线、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责任分包制度,健全扬尘超标发现—推送—查处—反馈闭环监管机制。强化考核通报,完善施工工地PM10在线监测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道路积尘负荷考核评价办法。(牵头单位:县大气办、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征迁办)

(五)强化工业企业综合整治

19.严格总量控制。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要求,结合实际排放水平、亩均论英雄、环境绩效水平、产污比数据、超低排放改造以及季节性生产调控等情况,对中煤科工、万顺供热、安米诺、永正建材等4家重点企业实施总量控制,切实提升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落实单位:王官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

20.实施低效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以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煤气锅炉和工业炉窑为重点,开展污染治理情况排查抽测,对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整治;对采用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治理工艺的进行升级治理;对采用氧化镁、氨法、单碱法、双碱法等脱硫工艺的企业单位进行全面检修,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推动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采取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对确需保留的加强监管。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采用SCR脱硝工艺的,要对催化剂使用状况开展检查,对活性差或将要超过使用年限的,在2022年1月集中进行更换,确保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煤气锅炉应采用精脱硫煤气为燃料或配备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

21.强化工业园区和传统产业集群整治。根据园区发展定位、主导产业类别、涉气企业和涉气污染源现状,推进涉气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提升全市涉气工业园区大气污染治理水平。2022年1月底前,完成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一园一策”方案编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落实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分散或集中于村庄、乡镇、县区或跨行政区的集群重点,对传统涉气产业集群进行排查,按照《邢台市推进工业企业“四个一批”工作计划》要求开展综合整治,提高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完善治污设施并确保高效运行,持续推进清洁化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牵头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

22.强化涉VOCs企业“夏病冬治”。2022年1月底前,完成包装印刷、工业涂装、胶黏剂、油墨等行业摸底调查,加大源头替代推广力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严格落实《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油品储运销等涉VOCs行业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排查治理。指导企业针对设备与管线组件、储罐、有机液体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关键环节开展排查整治;对低温等离子、光氧催化等低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工艺升级改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培育树立一批VOCs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落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23.强化涉VOCs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取消废气系统旁路,必须保留的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

(六)切实做好“双禁”工作

24.严管露天焚烧。充分发挥露天焚烧天眼系统“技防”作用,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确保露天焚烧火情“发生即发现,发现即处置”,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加大秸秆垃圾禁烧巡查力度,全面发挥村组基层组织“人防”作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聚焦田间地头、村镇周边、道路沿线等高发易发区域,开展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大排查、大整治,弥补天眼系统监控盲区,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妥善处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社区建设服务中心、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5.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实行全县域全时段禁燃禁放,压实属地和部门管理责任,严控销售流通渠道,全面清空库存余量,确保禁放效果。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践行移风易俗,弘扬生态文明。依法强力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对管控责任落实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责任追究。(牵头单位: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羊绒小镇综合管理中心、社区建设服务中心、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充分发挥空气质量监测站作用,对各镇空气质量实时监测,发现关联烟花爆竹因素影响后,第一时间推送有关部门。(落实单位:县大气办、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

(七)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26.及时响应预警。严格按照“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要求,提高应急响应协同能力;加强气象、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会商,按照邢台市统一安排,及时响应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要求。(牵头单位:县大气办、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配合单位:县气象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羊绒小镇综合管理中心、县直有关部门)

27.实施差异管控。落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相关规定,强化精准减排,对重点行业依据绩效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其他涉气行业,因地制宜采取生产调控等措施,严禁“一刀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落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管理中心)

28.强化督导落实。当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下沉开展督导检查,确保管控措施落实落地,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对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及企业未落实的,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要严格按照程序对企业绩效评级实施降级处理。(牵头单位:县委办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大气办;落实单位: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八)全力做好重点时段空气质量保障和治理提升

29.坚持绿色办奥。紧盯冬奥会空气质量保障目标,冬奥会举办期间我县空气质量每日力争达到优良水平,精心组织,统筹空气质量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力支持战略新兴企业、高税收低排放企业纳入白名单。按照市统一安排,强化管控,确保完成保障目标。(牵头单位:县大气办;落实单位: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推动。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压实治污责任。坚持管发展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健全党政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责任到人”的原则,以镇(园区)以及县直单位为责任主体,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逐级分解监管责任到人,实施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和解决污染问题。

(二)强化督查执法。充分发挥县人大、县政协、新闻媒体、网络舆论等监督作用,组织代表、委员开展视察调研、交叉互查、交叉监督、暗访抽查等活动。由县大气办牵头,坚持督企与问政相结合,聚焦大气治理重点工作,狠抓一批工作任务“不落实、落不实”的反面典型,切实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同时,统筹全县执法力量,推行“智慧型、随机型、差异型、服务型”执法,切实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的严肃性、科学性、有效性,常态化开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巡回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污染行为。

强化考核问责。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邢台市委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问责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办理,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根据危害程度进行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