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九届六次会议第23号提案的答复
体裁分类:政协委员提案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1-12-28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5 字体:[大 中 小]
解宗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的建议》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就您的提案中提出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55号)文件精神,放开专科及以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因2019年机构改革,发改局和教育局负责民办学校收费备案工作,市场监管局根据备案价格对民办学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提案中提到的清河县志臻中学为例,2020年我局对清河县志臻中学进行检查,情况如下:清河县志臻中学提供了“民办学校情况变更报告表”,备案收费标准变更为学费(初中)每学期10000元,2020年该校实际收费按照备案价格执行。
您对我们的办理和答复有何意见和建议,请直接或通过政协反馈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5月24日